玩家不想玩線上遊戲了,對於線上遊戲中的角色,已投入時間和金錢,虛擬寶物和裝備價值台幣50萬元,可以請求退費嗎?
線上遊戲儲值,玩家可以申請退費嗎?
自民國108年9月某線上遊戲上市,玩家開始在該線上遊戲透過Google Play儲值,到109年1月之間,已經儲值台幣50萬元,用來買虛擬寶物和裝備。
玩家後來不想玩了,可以請遊戲公司或代理商退還剩餘的儲值金台幣3,000元嗎?
玩家對於線上遊戲中的角色,已投入時間和金錢,虛擬寶物和裝備價值台幣50萬元,可以一起請求退費嗎?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告定型化契約事項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告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民國107年10月8日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,自108年1月8日生效,其中:
第4點: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7日內,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契約,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。
前項情形,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。
第18點: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契約。
契約終止時,企業經營者於扣除「必要成本」後,應於30日內以現金、信用卡、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「未使用」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,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。
蔡幸紋律師以擔任遊戲代理商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說明
上述規定內容也就是說:
1.玩家可以於開始遊戲的7日內,或是從網路上付費下載相關軟體的7日內,向遊戲廠商或原購買的業者請求退還「未使用的」付費購買點數。
2.玩家可以隨時告知遊戲廠商終止契約,遊戲廠商在扣除「必要成本」後,應於30日以內將「剩餘未使用」的儲值金或遊戲費用,退還給玩家。
所謂「必要成本」,如儲值款項有部分費用經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服務提供者收取,遊戲公司或代理商可以主張給付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服務提供者的費用屬「必要成本」,應予扣除後,才可退還賸餘款項給玩家。
3.因此本案例中,對於「剩餘未使用的儲值金台幣3,000元」,遊戲公司可扣除Google Play服務提供者的費用後,以現金、信用卡、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給玩家,或雙方同意的處理方式。
但是「虛擬金幣」及「虛擬寶物」是無法申請退還,雖然玩家投入相當的時間和金錢在遊戲中,但此部分屬於已使用的儲值金,並經遊戲公司提供遊戲服務。
宅經濟逐漸興盛,近期民眾為防疫「宅在家」,帶動宅經濟蓬勃發展,尤其以信用卡付款「課金」購買遊戲點數或儲值,簡便迅速,在收到信用卡帳單時才驚覺已無法負擔。玩家在付費購買點數前,仍應衡量資力避免過度儲值,並瞭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公布的規定,以及遊戲公司的退費條款,避免產生誤解。
完成日期:2020.04.06
圖片來源:pixaba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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