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農曆年後或畢業求職旺季,許多企業開出職缺,中小企業老闆及人資,是否知道試用期問題中相關見解的差異?在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和法院對試用期問題見解相異的情形下,中小企業該怎麼做?
約定試用期合法嗎?
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原來有「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」的規定,在修法後,已刪除有關「試用期間」的規定。
不過在實務上,在過去行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見解,勞資雙方依照工作特性,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,得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。
依照法院實務的見解,試用期間,是基於勞雇雙方同意,於進入長期正式關係前嵌入一段彼此觀察猶豫期間,讓雇主能藉此期間觀察勞工之工作態度、性格、技術、能力等有關工作之特質,再藉以決定是否在試用期間後繼續僱用該勞工。從勞工的角度,則是給予勞工實際進入職場瞭解、熟悉工作環境、企業文化的機會,讓勞雇雙方確知彼此情況,再詳實考量是否願與對方進一步締結永續性之勞動關係,故係雙向、平等,依契約自由原則,如勞工所擔任工作之性質,有試用之必要,且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約定,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(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)。
要注意的是,勞工在試用期間與正式勞工間的勞動條件,如薪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、須有勞保、勞退、健保等,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和法院都認為必須遵守勞動法令規範。
雇主可否在試用期內提前終止試用?
假設勞資雙方約定三個月試用期,勞工在第一個月結束後即被公司主管評價表現不佳,勞工是否可以主張,自己還有兩個月試用期可以努力,公司應在三個月試用期期滿後,才能評估勞工的表現?雇主可否在試用期內提前終止試用?
依照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見解,勞工在試用期間的勞動權益,與正式勞工相同,若雇主在試用內提前終止勞動契約,需要具備勞基法第11條、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。
但依法院實務見解,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,在於試驗、審查員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,以及對於職務是否適應,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聘僱,即應視試驗、審查之結果而定,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段,勞資雙方彼此可以評估、試驗、審查,因此勞資雙方當事人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,並且不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。因此,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的情況,否則,法律上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大的彈性空間,得以所試用之勞工不適合為由而行使其所保留之終止權(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判決)。依法院實務見解,勞工經過雇主考核,成績不佳,而雇主對勞工的工作情形有要求、追蹤、檢討,但勞工沒有改善,此時雇主提前在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,在雇主沒有濫用權利的情形下,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具有正當性(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)。
勞工在試用期屆滿時,沒有通過考核,資方需要支付資遣費嗎?
依照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見解,若試用期屆滿,勞工沒有通過考核,雇主評價勞工的工作表現為不適任,要具備勞基法第11、12條的法定終止事由,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時,需遵守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,並依第17條發給勞工資遣費。
但依法院實務見解,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,在於試驗、審查員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,以及對於職務是否適應,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聘僱,即應視試驗、審查之結果而定,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段,勞資雙方彼此可以評估、試驗、審查,因此勞資雙方當事人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,並且不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;且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原則上亦無給付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(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判決)。
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和法院對於試用期問題的見解有差異,企業該怎麼做?
中小企業主或人資遇到勞資問題,常見找到了勞動基準法的法條,說文解字,卻忽略行政機關的解釋、法院判決累積的實務見解,而誤解勞基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的解釋。例如現行勞基法未有試用期的規定,卻是過去實務見解的累積,對資方而言,可作為彌補面試時未能充分評價勞工能力的緩衝機制;對於勞工而言,可評估工作是否符合自身志趣,公司前景或個人能力是否有未來發展性。
此外,中小企業主遇到勞資糾紛時,常覺得困擾的是,對於同一問題,常見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見解不一致。蔡幸紋律師以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,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說明,律師的價值在於從爭議見解中,建議公司可以採行的作法,將來面對行政機關的裁罰或法院訴訟時,公司有解釋的空間。因此,即便勞動契約有試用期的約定,蔡幸紋律師仍建議:1.公司須具體訂立試用期約款中所謂「考核的方式」和「考核標準」,並在試用期期滿前確實完成考核程序,給予勞工協助及改善的機會,將來若有爭議,可作為勞工不能勝任的理由及依據。2.相較於公司後續為解決勞資爭議的時間、成本,試用期間所計算資遣費金額相對較少,建議公司可考慮發給勞工資遣費,妥善結束勞資關係。
完成日期:2023.04.12
圖片來源:unsplash.com
*歡迎透過網址轉發社群分享。但全文轉貼及著作之利用,請事先發電子郵件至service@shelterlead.tw 詢問授權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