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分析著作財產權授權大不同—專屬授權、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

A將自己創作拍攝的照片,授權給B印製桌曆利用,那麼A自己得否能利用照片?A得否將拍攝的照片再授權給C利用?B得否將A拍攝的照片再授權給C利用?若D未經同意或授權即使用A拍攝的照片,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情況,何人可以對D提出訴訟?均涉及著作財產權人A與被授權人B所約定的授權型態為何,以下來逐一分析。

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型態

(一)專屬授權

「專屬授權」是指著作財產權人A對B授權後,著作權財產權人A不可以再授權給第三人C利用,著作財產權人A也不可以自己利用照片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,原則上可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C利用。

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在被授權範圍內,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,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。也就是說,如照片遭D盜用,應由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委請律師發律師函,並由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提起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。

(二)非專屬授權

「非專屬授權」是指著作財產權人A對B授權後,著作權財產權人A自己可以利用照片,並且著作權財產權人A仍可以向第三人C授權,因此在「非專屬授權」的授權型態中,可能同時有多數被授權人存在。

非專屬授權人B,僅得於授權範圍內取得使用照片的權利,除非經著作財產權人A同意,否則非專屬授權人B不可以再授權給第三人C利用。

若是照片遭D盜用,應由著作財產權人A委請律師發律師函,並由A提起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。

(三)獨家授權?

授權合約中常見約定「獨家授權」的型態,是指著作財產權人A對B授權後,著作權財產權人A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C,但著作財產權人A自己可以行使權利,性質上為前述的非專屬授權。

若是照片遭D盜用,應由著作財產權人A委請律師發律師函,並由A提起著作財產權侵害的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。

律師可以提供公司什麼樣的協助?

著作財產權人可以透過合約,授權他人利用著作,對於授權利用的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利用方法、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、權利金等,依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約定授權合約條款。要注意的是,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,若雙方有約定不明的部分,會被推定為未授權,例如授權合約中約定被授權人得「重製」著作,對於被授權人得否「改作」,未於合約中明確約定時,推定被授權人未經授權改作的權利。

關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型態,常見在授權合約中約定「獨家授權」,其實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「獨家授權」此用語名詞,在法院判決中,仍須以合約所約定的內容來認定。有些企業主自己寫合約,或是網路上找所謂合約範本,卻不知道自己寫的用語名詞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,失之毫釐,差之千里。

蔡幸紋律師以擔任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,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跟企業主們分享,蔡幸紋律師透過法律諮詢來瞭解,著作財產權人、被授權人對於授權想要達到的目的為何,例如透過收取授權金獲取著作的經濟價值,或是讓著作更廣為人知提升知名度等。基於理解了客戶對於授權想要達到的目的,蔡幸紋律師可以協助著作財產權人、被授權人,思考及釐清適合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方式為何,在律師為客戶分析後,才化為授權合約的條款,而非僅流於法律用語,也未必能實現客戶的授權目的。

  • (1)若是「著作財產權人」來委託律師撰寫授權合約,蔡幸紋律師會先向著作財產權人確認,是否有自行利用著作的需要?或期待再授權給第三人利用,凡是對於有經授權利用著作之人,著作財產權人都可以收到權利金?
  • (2)若是「被授權人」來委託律師撰寫授權合約,蔡幸紋律師則會先詢問,是否期待只有被授權人可以利用著作?
  • (3)以前述例子來說明,若被授權人B希望只有自己可以使用照片來印製桌曆,被授權人B可以與著作財產權人A協商,透過授權合約來約定「專屬授權」;相對地,基於著作財產權人A不可自行利用照片、不可再授權第三人C利用的情況下,著作權財產權人A可考慮對B收取較高的權利金。

完成日期:2023.11.06
圖片來源:unsplash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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